| 浙江省高溫津貼最新標準 |
| 發布時間:2026-06-02 丨 閱讀次數: |
轉眼6月了,體驗炎熱的同時,你工資里是否多了一筆讓你倍感清涼的高溫津貼呢? 如果你在浙江工作,高溫津貼有多少金額呢?據我們了解,目前浙江省高溫津貼仍按照《關于調整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8〕65號)執行。 我們在整理了相關政策的同時,還針對16個高溫津貼熱點問題進行了解讀。一起往下看~ 浙江高溫津貼政策《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8〕65號)規定,從2018年6月1日起: ★企業職工夏季高溫津貼標準調整為:室外作業人員每人每月300元;室內作業人員每人每月200元。發放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工作性質在室外與室內來回流動交替或主要作業時間在室外,以及高溫爐前作業的,視同室外作業。 ★夏季高溫津貼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范圍內。企業不得因高溫津貼增加而降低勞動者工資。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企業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企業在發放夏季高溫津貼的同時,應繼續做好工作現場清涼飲料的供應。 16個相關問題解讀對于高溫津貼,你心里可能還存在一些不明白的地方,我們整理的這16個熱點問答,應該能解答你大部分的疑問: 1.什么是高溫津貼? 高溫津貼也即是我們常說的高溫補貼,是指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含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2.高溫津貼和防暑降溫費是一回事嗎?有什么區別? 高溫津貼屬于工資,是在天氣達到一定溫度時,對從事戶外露天作業或勞動場所室溫無法降到一定溫度的勞動者的補償性津貼。而防暑降溫費屬于福利,一般情況下,發放時間為6至9月,可以一次性發放,也可以按月發放。 而防暑降溫費并不等同于高溫津貼。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和財政部的相關文件顯示,防暑降溫費明確納入企業職工福利費。職工福利是企業對職工勞動補償的輔助形式,法律并未規定用人單位對此有法定支付義務。故,防暑降溫費是否支付以及支付的標準均由用人單位自行規定或約定。
3.誰能享受高溫津貼? 只要用人單位安排了高溫作業,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單位的勞動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溫津貼。 注意: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且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4.發放的高溫津貼是否需要計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高溫津貼不屬于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范圍,所以,高溫津貼是需要計稅的。 5.高溫津貼是一次性發放還是按月發放? 沒有強制規定,但我們建議按月發放。高溫津貼屬于工資的一部分,一次性發放會增加員工的個稅負擔,減少員工因高溫津貼漲價的喜悅之情。 同時,關于高溫費的計算天數,也有部分地區與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實際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計發高溫津貼:即以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天數,按照每人每天一定的費用標準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6. 當月離職的人員,高溫津貼需要發放嗎? 我們認為,離職員工離職前的高溫津貼仍應發放。 7.室內工作者可以領取高溫津貼嗎? 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規定,企業如有下列任何一種情形,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01、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 02、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 從上述規定來看,原則上,高溫津貼的發放以所在工作場所的溫度為依據。如開了空調,室內溫度仍未降低至33℃以下的,在室內工作享受空調的員工仍可享受高溫津貼,反之,企業可能可以不發高溫津貼。 例如,在室內工作享受空調的員工如從事銷售工作,基于工作性質需要經常外出拜訪客戶,那么這類工作性質的人員,企業很可能因為無法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而需發放高溫津貼。但如在室內工作享受空調的員工不僅不需要外出,空調還給力到不行,天天保持在25℃,那么企業可不發放高溫津貼。 當然,不同地區有不同的標準,各位HR還需參照當地規定。 8.“一半時間在室內工作”是否可發一半高溫津貼? 對于勞動者工作場所的性質難以確定的特殊情況,用人單位應結合實際,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發放高溫費辦法。因此,用人單位和職工可以通過民主程序,確定雙方的權益。 但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半露天”工作的職工,只要其崗位職責表明,必要時確需露天工作的,職工如果通過法律途徑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夏季高溫津貼,其請求基本會得到法律部門支持,只要是屬于支付范圍的,一般就會全額支付夏季高溫津貼。因此,從司法實踐出發,可以得出結論:“半露天”工作者,用人單位也應該支付全額的夏季高溫津貼;哪怕一半時間在室內工作,一半時間在室外工作,高溫津貼打對折也是不可以的。 9.上夜班能領取高溫津貼嗎? 高溫津貼的發放條件與白班和夜班沒有直接關系。相關法律法規也并未規定高溫津貼的發放以白班或夜班為界限。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均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因此,就算上夜班,工作場所的溫度并沒有降到33℃以下,勞動者也應該拿到高溫津貼。因為給勞動者發放工資要么是按月發放,要么就是按工作日的天數發放。只要該時間段氣溫達到了35度以上,勞動者就是享受高溫補貼的。 所以,是否發放,主要還是看,是否符合以下任何一種情形: 01、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 02、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 10.職工當月未出勤,能否扣除相應的高溫津貼? 職工當月未出勤能不能扣除相應的高溫津貼,這在我國勞動法律中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在法律并未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我們只能依據合理性來做出判斷。 如果職工整個月未出勤,也就等于未在高溫環境里的勞動,那么,不發當月高溫津貼屬情理之中,當然最好能在公司考勤規章制度中進行約定。 11.用人單位是否能因發放高溫津貼降低工資? 不可以,《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且高溫津貼屬于額外的崗位津貼,不包含在最低工資標準之內,不可以因發放高溫津貼降低工資。 12.因高溫中暑,可以認定為工傷嗎? 關于這個問題,我們查看《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就知道答案了。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第19條:“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因為,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因高溫作業或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職業病種叫“熱射病”),可申請認定工傷。認定工傷需要職業病診斷機構出具中暑(熱射病)診斷證明。經認定為工傷的,可享受工傷保險相關待遇。 13.氣溫超過40度的高溫天氣,可以放假嗎? 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 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并不一定是放假的意思。而且,如果你是室內工作者,那就更不符合了。 14.除了高溫津貼,勞動者還有其他哪些高溫福利? 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為從事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提供防暑降溫飲料和必需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防暑降溫飲料和必需藥品,防暑降溫飲料和必需藥品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15.針對高溫天氣時的戶外作業,政府還做出了哪些規定? 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 40oC以上:停止戶外露天作業; 37oC--40oC:戶外露天作業累計不超過6小時,且12時--15時期間暫停露天作業; 35oC--37oC:輪休作業,不得安排戶外露天勞動者加班; 特殊情況(如應急搶險):做好相關人員的防暑降溫工作,做好相關人員中暑的應急準備工作。 16.如果公司不按規定發放高溫津貼怎么辦? 最高罰2萬!高溫津貼是工資,不是福利。 根據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社部、全國總工會四部門聯合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浙江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需發放高溫津貼但用人單位沒有發放的,勞動者可以向用工管轄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對高溫津貼發放雙方存在勞動爭議的,也可以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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